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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鸟周”普法 洛检在行动
时间:2021-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洛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开展生态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强化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作为,不断为生态洛江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2021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三十九届“爱鸟周”。2021年3月26日,在美丽的洛阳江畔,“保护鸟类,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公益宣传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洛江区检察院的干警们通过以案释法、普及鸟类保护法律知识、向社区居民及游客们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开展零距离普法教育,为鸟类安全家园保驾护航。

  此次活动,围绕着保护鸟类、革除滥食鸟类陋习、守护鸟类栖息地等主题,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普及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了滥食野生鸟类等动物健康风险意识,提升了全民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

  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犯罪,将接受法律惩处:

  一、 非法捕抓、杀害一般鸟类行为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猎一般鸟类,破坏鸟类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鸟类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如白鹳、猫头鹰、白鹤等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三、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运送、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收购、经营一般鸟类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开办交易场所、加工食品出售等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普通野生鸟类而购买,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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