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4月24日在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志铭
尊敬的蔡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泉州市洛江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现就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审议。
刑事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事监管活动等实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以来,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区检察院以“规范监督,加强办案”为总要求,忠实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也是刑事执行监督的根本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大对刑事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一)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也是社会关注焦点。我们把刑罚变更执行作为监督重点,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2018年以来共审查法院呈报暂予监外执行18件,同意保外就医10件,因处于怀孕哺乳期而暂予监外执行2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5件,监督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1件。
(二)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流入社会,存在社会安全稳定隐患现象,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专项清理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2018年以来共核查发现未交付执行罪犯25人,已监督清理收监11人,督促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9人,发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8份。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又犯罪。我们从交付执行环节入手,通过建立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巡回检察、随机抽查等办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2018年以来,核查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2人,经监督后重新纳入社区矫正1人,建议收监1人,依法批准逮捕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1件1人,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提起公诉3件3人,对1名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3名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督促收监执行,针对脱漏管、矫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检察建议书4份。
(四)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不正确施行的问题。自觉融入国家反腐败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和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调查核实,共核查统计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2056件,督促法院立案370件,执行完毕276件,发出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书2份,督促履职函2份。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活动,加强对涉黑恶罪犯财产刑判决履行情况监督,监督人民法院执结涉黑恶罪犯财产刑104.6134万元。办理的陈某、董某建等人财产刑执行监督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
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的目的之一,就是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我们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尊重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关怀。
(一)持续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严重疾病患者、民营企业家等特殊人群,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以来,共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7件,其中依职权启动21件,依申请启动16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3件,办案机关采纳29件,采纳率为87.9%,既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看守所羁押量,降低了诉讼成本。重点关注涉嫌交通肇事、轻伤害等案件,督促公安机关组织家属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成功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件,帮助化解社会矛盾。
(二)顺利完成特赦检察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主席特赦令和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特赦专项检察活动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特赦工作全程同步监督,确保不漏赦一人、不错放一人,共向洛江区司法局出具特赦检察意见书6份,对2名社区矫正对象建议不予特赦,司法机关均采纳检察意见。
(三)加强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法规范进行,与公安机关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通报制度。2018年以来对17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执行检察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件,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进行改造,安装监控设备,加装防盗窗,进行墙面软包,消除办案安全隐患。
(四)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紧紧抓住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监管、医疗解除三个重要环节,对4起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收治、医疗、监管活动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确保被强制医疗人得到有效治疗,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
两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的这些成绩,是区委和上级院正确领导,区人大监督、关心和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交付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及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收监执行罪犯的收监难问题突出,存在未交付执行罪犯边清理边增加问题,对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仍需加强。二是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推进缓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总体立案率、执行率低,存在着移送立案不顺畅、执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整体推进较缓慢,统计数据还不够精准,监督力度还不够。三是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落实难。泉州地区缺乏由公安机关监管的专门强制医疗场所,目前主要将被强制医疗人员送泉州市第三医院执行,强制医疗经费来源、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强制医疗人员与普通精神病人混关混治,监管力度不足,个别被强制医疗人员出院难。由于执行场所缺失、执行主体缺位,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难以全面落实,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院将以此次审议为契机,坚持“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以“转变提升”为驱动,推动工作模式向办案为主转变、工作方式向信息智能转变,不断提升监督能力水平,持续打造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格局。
一是更加注重强化监督。紧紧围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三项核心业务,进一步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和深入推进罪犯交付执行专项清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工作,完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更加注重沟通协调。针对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加强与政法各机关的沟通协作,凝聚共识,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共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难题,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努力在司法体制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平安洛江、法治洛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有关用语说明
1.暂予监外执行(P2):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
2.社区矫正监督(P2):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P4):根据规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羁押必要性审查(P4):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强制医疗执行监督(P5):根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