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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走进公交集团为预防司乘冲突支招
时间:2019-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张琳应邀到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70余名公交车司机上了一堂主题为《公交车司乘冲突的法律责任与预防》的法制宣讲课。

  课程从震惊全国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入手,用司法大数据向与会人员揭示了近年来公交车司乘冲突的多发性和严峻性。

  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冲突演化为刑案,冲突起因多为小事,但愈演愈烈成了大事,后果普遍严重。

  检察官结合案例,逐一分析了司乘冲突通常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阐释了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公共安全是公交车司机理应有的职业底线,公交司机是关乎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如何确保车内所有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面对不文明的乘客,司机要冷静再冷静。在借鉴了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检察官提出从严惩治犯罪、提高法律意识、人防物防技防三管齐下、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制度等四条预防司乘冲突的法律建议,为公交车系紧“法律安全带”。

  司乘冲突通常涉及罪名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以上规定来看,该罪有两种形态。第一,危险犯。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但已经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第二,实害犯。即行为已经导致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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