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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1月29日,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林志铭应邀列席洛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的被告人吴某故意杀人、危险驾驶罪一案发表意见,取得良好效果。会议由洛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志强主持。

  林志铭检察长在听取法院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汇报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合议庭意见后,针对本案的定罪,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结合全案的证据,从使用工具、行凶部位以及被害人伤情情况等三个方面深入论证吴某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并就本案刑罚适用发表意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表示,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林志铭检察长列席会议提出的意见,依法公正审理该案。

  林志铭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进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在司法最为权威的环节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高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希望下一步,法检两家通过更好建立法检良性互动关系,密切配合、互相制约、互相支持,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法治产品,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区人民法院院长洪志强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意义重大,对审判工作既是监督更是支持,法院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落实好这项工作,认真对待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共同维护好司法公正。

  什么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呢?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和履行新修改并即将生效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背景      

  1.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

  2.2004年,中央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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