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明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在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志铭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洛江区人民法院院长洪志强担任审判长。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带头履行办案职责,对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明于2013年5月27日以闽CXXXXX小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办理个人汽车分期贷款业务,于还款的第15期开始违约。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要求被告人刘某明偿还借款本息及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的判决。然而被告人刘某明在明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及限期交付车辆决定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说明车辆的去向,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8月26日,刘某明被抓获,后于2018年9月7日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同时,刘某明曾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林志铭检察长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讯问被告人及听取其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并制作庭审预案。
庭审情况
林志铭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庭讯问,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了详实的公诉意见,最后结合本案进行法庭警示教育。
洛江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明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刘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打击拒执
今年以来,在洛江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联合发布通告,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成立全省首家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今年共移送审查起诉5件5人,提起公诉2件2人,均作有罪判决。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